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文号:劳人险局(1983)06号 发布年份:1983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1:21

≦ 1 ≧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國国國银行

全国总工会

劳人险局[1983106号

文件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

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劳人劳[19821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体、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请,可以发

385

≦ 2 ≧

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

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 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

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386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原始文件:[OCR]_19830223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06号_20260817_1641.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