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要求发给书报费、眼镜费、浮动工资和科技人员退休金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号:桂民优字(1985)19号 发布年份:1985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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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國民政厅文件桂民优字198519号

关于退休人员要求发给书报费、眼镜费、浮动工资和科技人员

退休金标准问题的复函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一月十日函收悉。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要求发给书报费、眼镜费、浮动工资等问题,因民政部门的退休费中无此项费用,不能开支。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原系科技人员在边远山!区县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其退休金标准可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5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

此复。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380

原始文件:[OCR]_19850201关于退休人员要求发给书报费、眼镜费、浮动工资和科技人员退休金标准问题的复函-桂民优字(1985)19号_20260817_164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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