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委办公厅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47号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文号:桂办(1985)19号 发布年份:1985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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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桂办[1985719号

区党委办公厅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47号

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47号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已报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执行。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及老干部局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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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747号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

区党委、区人民政府:

经区党委审核同意下发的桂组字厂1984747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镇南关解放之日以前在广西地下党和游击队从事革命工作(有组织证明的),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于部的待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国发厂1982762号文件关于“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于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的规定,不宜执行。建议取消桂组字厂1984747号通知第七条条文。但鉴于我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省、区之一,对在一九四九年月一日以后到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镇南关解放之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他们在艰苦的情况下参加工作,到现在从事革命工作已三十多年,在长期的艰苦奋斗中,为广西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建议对这段时(即1949年10月1日到1949年12月1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现在仍在广西工作的,退休后,其工资,按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区人民政府《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发生活补贴的决定》的具体意见中具体办法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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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即补贴本人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基础上,再增加补贴本人基本工资额的5%,以示照顾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准执行。

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关于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后生活补贴问

题,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我区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的决定办理,自九八四年十月份起开始执行,过去的不补发;其他有关实施的范围、条件、补助标准等问题,均按我厅办公室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贯彻区人民政府《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千部退休后发生活补贴》决定的具体意见”(电话稿)执行。

广西狂族国治区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童)

九八四年十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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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50318区党委办公厅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47号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办(1985)19号_20260817_164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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