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桂民优字(1996)76号 发布年份:1986 优抚优待

2026-08-17 16: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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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优字厂1986776号

关于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宁、玉林、河池、钦州地区民政局,区荣军休养院,南宁革命陵园:

为使我区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日臻完善,把优抚事业单位办得更好,根据民政部在宿迁县召开的全国烈上陵园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关于以园养园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自治区荣军休养院,南宁革命陵园

和南宁、钦州、玉林、河池地区复退军人精神澜院是优抚事业单位。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的管理,必须从认真贯彻办院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出发。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有利条件,发挥各自专长,开展各种形式的为群众服务的项日,努力增加收入,改善本单位的设施和职工的生活福利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条:优抚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包括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公务、修、较大的设备购置以及其它必要的支出费用等由主管民政部门核定全年经费支出预算,分期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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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优抚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经费的提成办法:在

全年纯收入经费总额中,以百分之五十上交区民政厅掌管,作为调剂和发展优抚事业基金;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单位设备购、干部职工培训和学习等费用;以百分之二十作为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五作为鼓励奖金。

凡上交、提留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建立专账。

繁四条

上交经费部分应在每年元月五日前办清上交手续,不得截留,更不得贪污挪用。

第五条

本办法闻…九八六年度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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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经费收入和支出项目

优抚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下列部分由主管民政部门核

定全年经费支出预算,分期(按月或按季)拨给。

工,资:按实际工资额核给。

补助工资:按规定标准核给(不包括按规定由经费包干、预算外收入开支的各种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核给。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按实际离退休金和按规定的其他费用。

公务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务费包千指标核给。修费:按主管民政部门核定的维修项目拨款。

设备购置费:按主管民政部门核定的大型设备购置费拨款。

其他费用:其他必要的支出。

优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医药费、住院费的纯收入、门诊收入、付业生产(不含食堂收入)的净收入:荣军休养院的康复医疗纯收入;南宁革命陵园的种养和园林收入、骨灰盒保管收入、租金收入、运输收入等。

原始文件:[OCR]_19860519关于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民优字(1996)76号_20260817_164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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