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民( 1986〕优40号 发布年份:1986 医疗优抚

2026-08-17 16: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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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厂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民1986优40号

文件

(1986)政干字第469号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成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居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子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厂19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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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625号)精神,县(市)人武部管理(会代管代供的,下同)的军队牺性、病故干部的随军遗属要于一九八六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现将移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随军于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定期抚伽金(军队叫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和发放办法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凡按军队现行规

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今年年底以前仍由其所在的县(市)人武部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性、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和总政治部千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对执行总政、总后(1986)政干字第25号通知中三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发给。从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部分,予以保留。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随军于部遗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科)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移交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包括超出部分予以保留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从一九八七年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移交地方的遗属人数及定期抚恤金额,拨给县(市)民政部门。

二,关于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医疗问题随同县(市)人武部移交的随军干部遗属的医疗关系,

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变。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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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确定其医疗关系和合同医疗单位。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后,其医疗待遇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能享受半费医疗或统筹医疗者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关于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住房和房租费补贴问题

随军干部遗属现住在部队营区的,移交后,有工作的遗属,其所在工作单位有自管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其住房;无工作的遗属,其住房由当地政府调整解决。一时难以调整的,可暂住原房,按部队规定交纳房租,以后逐步调整。遗属住房有特殊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工作单位应予以照顾。

随军干部遗属现住房凡由部队付款在营区外购买或新建的零散房屋,可随其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原部队尚未明确房产权的,房产归当地政府所有。

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后,住公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手续,交纳房租、水电费。对无工资收入的遗属家庭的房租,由地方财政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地方、部队的房管部直接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结算。

四、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问题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除红军时期入伍的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牺牲、病故的正军职以上干部的遗暂由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卫成区)管理外(有工作的遗爆,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变),其余一律随同人武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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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由县(市)人武部负责编造名册,将他们的各种关系以及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等分别移交给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卫成区)的政治机关。各地民政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将交接情况逐级综合上报。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民政

部门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地方和军队的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主动协作,切实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86)民优字第48号

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86)鲁民字第136号来文收悉。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待遇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参照特、一等残废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解决办法办理,凡符合领取定期抚恤条件的,可给予定期抚恤。

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待遇,也可按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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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61210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民( 1986〕优40号_20260817_164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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