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文号:民(1987)优字27号 发布年份:1987 其他政策

2026-08-17 16: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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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民[19877优字27号

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

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建国以来,全国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工会经费来源与其它人民团体有所不同为由,提出工会工作人员的伤广抚恤费由工会自已负担。经研究认为,全国县以上工会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人民团体,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费,仍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应由工会自行处兜。特此通知。

九八七年七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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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70701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民(1987)优字27号_20260817_164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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