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87]119号 发布年份:1987 其他政策

2026-08-17 16: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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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优字[19877119号(87)财事字第22号

文件

“红军失散天员”定期

关于做好

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市(防城港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我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失散离队人员,曾经为革命事业作过一定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需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7优44号《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红军失散人员”的认定条件。

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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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

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叛变投敌或自动离队的,不得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二、补助标准。

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在红军服役五年和五年以上者,每人每月三十元;

在红军服役三年以上不满五年者,每人每月二十六元:在红军服役一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每人每月二十二元;在红军服役不满一一年者,每人每月十八元。

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其定期定量补助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五元。

定期定量补助费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另行追加。

四、审批手续。

认定“红军失散人员”和确定其定期定量补助,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由“红军失散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在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填好《红军失散人员定补审批报告表》(式样附后)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对“红军失散人员”要逐个审查认定,严防弄虚作假,杜绝骗取荣誉现象的发生。人数多、任务重的地方,要先搞试点,培训审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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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历史情况,明确政策规定,搞好认定和定补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进行,审定一批就发证一一批。审批报告表以及证明材料、本人自述材料,由县、市民政局存档保管。

五、注意工作方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方案,向党政领导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共同完成这项任务。不要搞大张旗鼓宣传,不要普遍发表登记。要做好“红军失散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讲明在国家经济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对“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补,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闹待遇,不提过高的要求,继续保持和发扬革命的光荣传统。人:

《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证》由区民政厅统一印制发各县

(市)。

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十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在十一月中旬前写出专题总结报区民政厅、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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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70717关于做好“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民优字(1987]119号_20260817_164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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