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证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87 148号 发布年份:1987 其他政策

2026-08-17 16: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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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优字[19877148号关于使用红军

失散人员定补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市(防城港区)、县民政局:

现将我厅统一印制的《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证》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说明:

一、凡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1987J119号、(87)财事字第22号文件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均由市、县民政局填发此证。

二、证件由各市、县编号,一律冠以“桂红补××字”“××”为各市、县名称,如东兰县为“桂红补东兰字”。编号为四位数。

三、对原已按区民政局桂民优字厂1981120号文件规定享受“革命老人”定期定量救济的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应即收回其定期定量救济证件。

一九八十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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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70907关于使用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证的通知-桂民优字[1987 148号_20260817_164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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