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号:(88)桂民优函字11号 发布年份:1988 退役安置

2026-08-17 1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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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88)桂民优函字11号

邕宁县人民政府:

你府邕政报(1988)9号文《关于对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编制指标问题的请示报告》,经自治区劳动局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即“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工作问题,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厂198713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请将安置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送我局,以便下达安置指标”。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将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参战致残民兵、民工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直接报自治区劳动局,并抄送我厅。

一九八八年至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桂政劳计函字(88)6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88)桂民优函字7号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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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桂政劳计函字(88)6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88)桂民优函字7号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已转我局。经研究,意见如下: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工作间题,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113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请将安置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送我局,以便下达安置指标。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原始文件:[OCR]_19880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88)桂民优函字11号_20260817_164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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