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08-17 1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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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88)桂民优函字11号
邕宁县人民政府:
你府邕政报(1988)9号文《关于对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编制指标问题的请示报告》,经自治区劳动局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即“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工作问题,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厂198713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请将安置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送我局,以便下达安置指标”。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将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参战致残民兵、民工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直接报自治区劳动局,并抄送我厅。
一九八八年至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桂政劳计函字(88)6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88)桂民优函字7号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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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桂政劳计函字(88)6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88)桂民优函字7号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已转我局。经研究,意见如下: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民兵、民工安排工作间题,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113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安排到国营企业工作的,请将安置人数和接收单位意见送我局,以便下达安置指标。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