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文号:桂政办〔1988〕52号 发布年份:1988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7:10

≦ 1 ≧

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198815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

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十七日

364

≦ 2 ≧

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

补助费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妥善安排好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参照兄弟省、市、自治区的补助办法,根据区我的实际情况,对退休、退职职工发给困难补助费问题,我们提出了发放办法,现报告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104 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由我区发放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困难补助标准。

1、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和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365

≦ 3 ≧

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第十;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特殊贡献、计划生育、科技人员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本人标准工资。

3、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费(不含桂政发

厂1985126号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民族地区补贴)之和不足四十元的,按四十元发给:因工致残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七五元发给。

三、退休、退职职工的困难补助费在原发放退休费单位

退休金科目中列支。

四、已执行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办公室一九八四八月二十五日电话稿通知关于“贯彻区人民政府《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发生活补贴》决定的具体意见”后,补贴标准低于现标准的,按现标准补助,高于现补助标准的不变。

五、达到国务院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和工人,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暂缓退休外,其余都应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今后凡达到退休年龄而由于个人原因未退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工龄不计入困难补助的连续工龄。

六、本补助办法自文下达之月起执行,以前不补发。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七、企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66

≦ 4 ≧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局

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1992110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体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业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367

原始文件:[OCR]_1988051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88〕52号_20260817_1647.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