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文号:桂劳险字[1988]17号 发布年份:1988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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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桂劳险字[1988117号

文件

关于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下《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厂1988 42号文件),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以及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少数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或奖金)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市、县决定。

本通知内部掌握,不登报。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

原始文件:[OCR]_19880720关于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桂劳险字[1988]17号_20260817_164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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