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6: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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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人福字1988710号
文件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人事局,财政局,防城港区,区直各单位:
当前,各地普遍反映,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偏低,与当前的物价水平很不适应。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本着移风易俗,节俭办丧事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丧葬费调整为每人五百元(包括火化、棺材、服装、掩埋、骨灰盒等一切费用),因工(公)栖性的人员,每人增加一百元。此项费用由死者工作单位掌握包干使用。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
央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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