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89)9号 发布年份:1989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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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军区政治部

桂民优字[198919号

文件

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

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市(含防城港区)、县民政、公安、财政局、人民武装部: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丁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我区定居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山

当地市、县民政局参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桂民财字(1986) 36号、(86)财事字22号文件规定的复员老兵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

198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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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

民公

安文部

政部

总政治部

文件

[1989政联字第1号

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财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九年一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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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

3总政治部

财政部

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自台湾当局放宽台胞来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已有一些在抗美援朝和金门等岛屿战斗中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并要求留下定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军在战斗中被俘去台人员,不同于一般台胞和在台湾的国民党老兵。他们要求回大陆定居,经说明大陆生活条件等情况后仍要求定居的,原则上应予批准,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自称被俘去台人员在回大陆探亲过程中要求留下定居的,必须持台湾当局发给的有关证件向当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和人民武装部根据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名单和被俘后劫往台湾人员名单(注:1961年8月9日《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处理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及此名单曾发至有关县的民政局,为便于查对,民政部最近将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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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通过其他途径子以查调核实。

三、对经确认的被俘去台人员的定居安置,由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将本人要求、核实情况及安置意见,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公安厅(局),以民政厅(局)为主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的,可批准在其原籍或所依附的亲属所在地安置定居。户口登记机关应依据民政厅(局)和公安厅(局)的批件,视其所依附亲属的户口类别登记入户。

四、对批准定居的被俘去台人员的政治历史不审查、不

追究。对他们被俘前参加我军的一段历史应予承认,但不补办复员、转业和离休、退休手续。原按烈土对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不再享受烈属待遇,过去已发的抚恤金不再追回。对定居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我军被俘归来人员和战争时期复员老兵现行生活补助的标准的子补助。补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批准定居的被俘去台人员,原系中国共产党党员

或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由于其脱党、脱团时间较长,其党、团籍一般不子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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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890321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桂民优字(1989)9号_20260817_164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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