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财政厅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号:桂民财字(1990)14号 发布年份:1990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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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 桂民财字厂1990714号

转发区财政厅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通知关于“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的规定,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区厅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拨款解决。现接区财政厅(90)财事便字第35号函复:“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各地、市、县(市)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现将区财政厅复函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区财政厅(90)财事便字第35号复函一份

→九九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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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便函

(90)财事便字第35号

区民政厅:

你厅桂民财字(1990)6号文,区政府办公厅转我厅研办。

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围各地、市、县(市)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困难,无力安排专款解决。

区财政厅(盖章)九九〇年三月二十八月

原始文件:[OCR]_19900401转发区财政厅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所需经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桂民财字(1990)14号_20260817_165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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