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2026-08-17 16: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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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时,要向群众公布优待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4、优待金在存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期间,有关
金融部门应按规定付给利息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挪用、借用优待金,更不得贪污优待金,如有违犯,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
6、优待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数字要随同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报送(表格式另发)。
一九九〇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优函1990785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
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转发你们。河南提出的问题,其他地方也有反映。民政部同意河南民政厅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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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筹办法发给的优待金,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在当前条件下,这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几百万义务兵家属生活的唯一经费。如果把这些经费拿去为义务兵实行养老保险,解决他们三、四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对几百万军属中发生的困难,国家将无力予以保障。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办理,民政部门不应参与、组织和动员。
二,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
三、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坚决予以制止。
一九九〇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优字[1990]48号
各地、市、防城港区、县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义务兵家属户口变迁后如何优待的问题。经研究,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户口在本自治区内变迁的,由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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