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我区退(离)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文号:桂政办(1990)75号 发布年份:1990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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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199077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适当提高我区退(离)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当提高我区退(离)休职工生活待遇,现根据我

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十元的生活补贴费,随退(离)休费同府发给,

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职工,在一九八九年调资中只参加普调一级的,可享受此项补贴。已享受过“提高最低保证数”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企业单位中的退离休职工,原则上可参照上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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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发放的标准利时闻均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财力自主决定。补贴的标准不能高于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由企业负担。

执行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四日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9177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门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买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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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0070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我区退(离)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桂政办(1990)75号_20260817_165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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