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骨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91]第84号 发布年份:1991 烈士褒扬

2026-08-17 1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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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优字[1991第84号

关于印发《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

骨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南宁市,南宁地区行馨、南宁铁路分局,广西军区,空七军,武警广西总队、边防总队、消防总队,外地驻南宁市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主席副主席1991年第25次办公会议决议精神,现将《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骨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与我厅联系(电话229300),以便今后修改。

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骨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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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骨灰

暂行办法

第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副主席1991年第25次办公会议

决议精神,为加强对区烈土陵园公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驻南宁市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下

列栖牲、病故人员的骨灰可在区烈士陵园公墓骨灰堂或骨灰墙内安放:

(一)烈士、因公栖性人员:

(二)国家干部:(三)军人:

(四)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十

(五)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六)需要照顾的外地其他人员。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牺性、病故人员,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电请,经县(团)级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证明,提供死者生前履历,拟写90个字以内的死者简历,2张三寸照片(半身),安放在骨灰墙的提供底片一张(制作瓷像盾退回),直接到区烈土陵园公墓科办理安放手续。省、军级干部和有特殊贡献的牺性、病故人员,单位或遗属应提供真生前有代表性的工作、生活照片和有关资料、遗物,以便今后安排陈列。

第四条骨灰安放在骨灰堂或骨灰墙,由单位或遗属自选;选在骨灰墙安放的,其配偶的骨炭可排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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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骨灰堂存放的骨灰,革命烈士的永久存放

厅(师)级以上于部的存放期二十年:处县(团)级以下于部的存放期十年(贪部队战士)。存放期满,家属应在半年内将骨灰取出,或委托公墓管理处就地撒到江河大地,或迁到骨灰墙安放。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公墓管理处作入地深埋不留标志处理

在骨灰墙的存放期为三十年,存放期满一年内家属需续交管理费。到期不续交管理费的,由公墓管理处作深埋不留标志处理。

第六条骨灰墙安放。

第七条

已在骨灰堂存放的骨灰,如家属申请,可转到收费办法:骨灰管理费、园内公共设施费和骨

灰墙的修建费需一次付清。在骨灰堂安放的,经费由单位报销;在骨灰墙内安放的,单位可报销在骨灰堂存放所需之款,其余经费由家属负责。收费数额,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十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在骨灰堂安放的,不收管理费和公共设施费。

第八条列。

第九条

入园骨灰按办理入园手续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墓园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和有损墓园整洁的物

品,不存放贵重的装饰物品。

第十条级。

第条第十二条

“以下”,均包括本

本规定中的“以上”、

本规定从九九一年十二月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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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11121关于印发《广西烈士陵园公墓安放骨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优字[1991]第84号_20260817_165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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