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政发[1992]3号 发布年份:1992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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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92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7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对象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龄津贴和增加离退休费,仍按现行于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个别符合国家及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确需更改工

龄尚未审批的,在调整工龄津贴期间暂不作变动,待调整工龄津贴工作结束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属中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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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理的干部,要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审批

四、工龄津贴从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

到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并符合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当年止计发(不包括从事并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五、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县负担。

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不得在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政策以外自行制定政策,并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七、本通知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元月十四日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92J28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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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20114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2]3号_20260817_165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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