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乡复员军人担任村公所干部退职领取生活补助费后能否继续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补的答复

文号:(92)桂民优函字16号 发布年份:1992 优抚优待

2026-08-17 16: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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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92)桂民优函字16号

关于在乡复员军人担任

村公所干部退职领取生活补助费后

能否继续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补的答复百色地区民政局:

你局来信询问在乡复员军人担任村公所干部退下来,每

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费(退养费)后,是否能继续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担任村公所干部的复员军人仍属在乡复员军人。

二这些复员军人在领取村公所退职生活补助费(退养

费)后,如生活仍困难,又符合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优抚处(章)

:九九二年四月七日

原始文件:[OCR]_19920407关于在乡复员军人担任村公所干部退职领取生活补助费后能否继续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补的答复-(92)桂民优函字16号_20260817_165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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