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6: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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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工作写出专题总结,连同调整人数、款数、标准等情况,一一并上报区民政、财政厅。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财字[1992737号厂927财事追字189号
文件
关于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
补助标准的通知
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9优字8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决定从一一九九二年元月份起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标准是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已经享受定补的在乡复员军人进行调整,控制标准详见“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所需经费主要由市、县(市)统筹安排,自治区补助为辅。自治区补助部分(详见“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经费分配表”)列入市、县(市)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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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基数管理。,
二、此次自治区补助的经费不能用于扩大定补面。而目前我区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还很多,各地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一定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解决他们的困难。
三、此次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是在我区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在乡复员军人的深切关怀。希各地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振兴广西经济建设做出新贡献。并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抓紧落实。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区民政厅、财政厅。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控制标准表
单位:元
农村城镇(非农业)
时期抗日时期:解放时期建国以后
五
原标准新标准原标准新标准原标准
18 1617 15-16
27 26 25
23 20--21
31 30
26 25-26
19--202924-25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经费分配表(略)
市新标准 36 35 34
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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