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文号:桂政办〔1992〕106号 发布年份:1992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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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局

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1992110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体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业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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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厂1988J 53号)下达后,对我区贯彻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妥善安排好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退休困难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的问题。根据我区的实际,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发退休补助费的办法作适当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除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了 104号)文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外,以实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为起点,从第十六年起,实际工作年限每增加一一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退休补助费。

二、退休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资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副省级以上干部退休时,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25%。

四、已退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桂政办厂198853号文规定计发的困难补助费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高于本规定的,予以保留。

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因组织批准延长退休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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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都应如期办理退休手续。凡达到退休年龄因个人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计入退休补助的工作年限。

六、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所需的费用,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桂劳险字[198817号

文件

关于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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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2082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92〕106号_20260817_165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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