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财字(1992)46号 发布年份:1992 退役安置

2026-08-17 16: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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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财字[1992146号(92)财事追字第312号

文件

关于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和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决定提高我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提高定补标准的对象是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已经认定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执行时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份起:红军失散人员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份起。补助标推不分居佳城镇或农村均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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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补标准表

单位:元

失散红军军龄五年以上

其中

三年以上一年以上一年以内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十

原定补标准

35 30 25 20

85

调整后定补标准

47 42 37 32

166

此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补

标准所需的经费由自治区统一补贴。经核定,现追加你市。

县(市)抚恤事业费

千元,请列入你市、县(市)

财政“抚恤事业费”支出包干基数管理。

,三、此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补标准,是在我区财政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老同志的亲切关怀。希各地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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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21118关于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财字(1992)46号_20260817_165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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