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可否按照病故军人处理的函

文号:民优函[1993]25号 发布年份:1993 养老保障

2026-08-17 16: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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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优函1993725号

关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于部死亡后可否按照病故军人处理的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可否按照病故军人处理的请示》(沪民优92第49号)收悉。经征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干部部意见,现答复如下: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仍按病故军人办理抚恤事宜。此复。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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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30210关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可否按照病故军人处理的函-民优函[1993]25号_20260817_165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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