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拥[1993]5号 发布年份:1993 双拥工作

2026-08-17 1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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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命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拥厂199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在1991年8 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这几年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现予颁发。望各地、各部队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工作,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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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留

第四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证质量。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第八条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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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

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

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时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

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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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用。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

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

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

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

第十条

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区、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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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成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

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

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

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

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

第十七条

荣誉证书。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命名后的管理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

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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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

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

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

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二条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

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

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全国拥军优属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目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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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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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31118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拥[1993]5号_20260817_165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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