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94]2号 发布年份:1994 烈士褒扬

2026-08-17 16: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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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优字厂199472号

关于换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

补助费领取证的通知

各地、市、县民政局:·

为了推进我区抚恤、补助工作的规范化,进一一步做好抚恤、补助工作,同时考虑到我区现在使用的定抚(补)证存在的问题,决定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进行换发定期抚恤金的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厂简称定抚(补)证7的工作,并争取在五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对象

1、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

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一人一一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已无直系亲属的,不再换发新证。已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配偶,改嫁后不尽义务的不再予以换发新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年满18周年(因读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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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而无生活来源者除外),不予换发新证

二、注意事项

1、换发新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讲明政策界限,做好稳定的工作。

2、在换证时,各地民政部门要逐户收回旧证,并按照已享受定抚和定补的实际人数,认真核实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称谓等。一人填写一证,证件要贴上本人两寸免冠照片,加盖地、市民政局公章。

3、“三属”分居多处(不在一个县),由持有旧证家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换发新证,并发给定期抚恤金。

4、通过换证,要建立档案,将旧证收回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民,5、结合换证,各地要对近年来抚恤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使用不当的,要纠正过来。要进一步检查落实“三属”和复员军人的优抚政策,应享受定抚而未予定抚的,应予补评;定抚、定补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不符合定抚、定补条件已享受定抚、定补的,要予以取消。各地清理出来的

抚恤补助费,要用在优抚对象身上。

6、为了保证新证的规范性,新证由区民政厅统一印制,各

地到区厅优抚处领取(收回工本费,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直7、新证统一从七月份启用,旧证同时失效

各地在开展换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厅优抚处反映。工作结束后,望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区厅。

绪贫从半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原始文件:[OCR]_19940121-关于换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的通知-桂民优字[1994]2号_20260817_165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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