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
2026-08-17 1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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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文件
民办发[199472号
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纪念建筑物保护
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烈土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化水
平,我部于二九九二年六月下发了《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土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现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照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项活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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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烈士纪念建筑设施 160 分
(二) 褒扬烈士发挥教育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1.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锈蚀
2、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3、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4、烈土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完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土骨灰盒等5项
5、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共2项
6、烈士纪念馆堂陈列展示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与内容统一等3项
7、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准确、吐字清楚,讲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8、积极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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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50
20 20
50 20 50
30 20
评分标准
破损、锈蚀率在50%以上者则不得分,以50%为起线每下降百分之几则得几分
每不清晰一个字则扣1 分,扣满20分为止
整洁5分,肃穆5分,字迹工整5分,记述清楚5分,其中一项未做到则扣5分
每项得分为10分,前四项中-项未做到则扣10分,烈士骨灰堂内存放非烈士
骨灰则扣50分。每项得分为10分。
前二项得分各为20分,后一项得分10分
有纪念堂馆而未配备讲解员的则不得分。熟悉馆藏内容5分,服装统一4分,佩戴标志4分,仪表端庄4 分,发音准确4分,吐字清楚4分,讲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5分
对征集、整理、展示革命文物、烈士史料和遗物消极的则扣10分,没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则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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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阵地作用 170 分
(三)园容园貌 100 分
(四)开展经营
考评内容
9、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做到帐、物一致,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10、开展了共建共育活动,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厂、驻军、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11、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平坦干净,环境优美等5项
12、环境美化好、绿化好、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80%
13、对珍贵花木建立档案标志,采取保护措施而使树木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现象
14、有条件的园(馆)建有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美化的需要。
15、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办适合本园(馆)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收项目
16、经济效益显著
得分 30
40 20 40 30 10 10 100
评分标准
未设文物库或专柜的则不得分,设有文物库或专柜但管理不善的得10分,管理较好的得20分,管理符合标准的得30分
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共建共育活动得20分,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小分队深入基层
宣传烈士事迹得20分每项得为4分
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80%则得满分,以此每下降10%则扣5分
建立档案标志则得10分。每枯死一棵树扣1分,扣满20分为止
没有条件的园(馆)而未建苗圃花窖则扣5分,有条件的园(馆)而未建苗圃花窖则扣10分。
只要开办了经营创收项目就得10分
在编人员年人均创纯利1 万元以上得满分。每下降1 千元扣10分。年人均创纯利每增加1万元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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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创收活动 160 分(五)领导班子 100 分(六)职工队伍 80 分
(七)实行科学化
考评内容
17、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
18、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得当,收支帐目清楚,无贪污现象
19、领导班子思想解放,务实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20、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坚持艰苦创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
21、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
22、配备了专业人员(建筑、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影、编辑、保管等)并有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23、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24、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
奖惩措施 140
得分 30
20 80
20 30 50 30 20
评分标准
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的资金达总纯收入的40%则得满分。以此为界线,每下降百分之几则扣几分,扣满20分为止
其中一项未做到则不得分班子能力一般的得20分班子能力较强的得40分,班子能力很强且具有开拓精神的得80分
有任何一起违法乱纪现象则扣10分扣满20分为止。群众观念不强或对职工生活淡漠则扣20分,其它酌情打分
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得15 分,刻苦钻研业务方面,视情况得5、10、15分
根据实际情况而配备了必要的专业人员则得20分:在此基础上,专业人员能力一般则得10分,能力较强则得20 分,能力很强则得30分
没有岗位责任制而造成职责不清则不得分,岗位责任制不健全且职责混乱则酌情扣5-30分
制定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而没有严格执行扣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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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范化管理8 分
八地方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重 150 分
考评内容
25、建立了瞻仰凭吊制度,热情接待瞻仰群众,礼仪符合规范标准共3项
26、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记清楚字迹工整
27、纪念建筑物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视,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28、对所属烈土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经费
29、对本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案:对本级烈土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料档案
得分 20
10 30
80 40
评分标准
第一项得10分,其他每项为5分
未设置导游标志牌则不得分,标志不清楚、字迹模糊则扣5~7分
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已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的得10 分,制定了实施细则得10 分,联系了有关部门做好烈土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作得10分
维修经费成为当地财政列支项目的则得满分80分,未列入财政支出项目但有非经常性的维修经费投入则得60分,既未成为财政列支项目又未有非经营的维修经费则不得分
每项20分,其中一项未做到则扣20分
说明:1、本《细则》共8大项29条,实行100分制评定。2单:对 2、本《细则》由民政部优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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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烈土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
动由民政部优抚司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逐步考评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厅(局)负责向部里推荐全国先进单位,民政部优抚司负责对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报部审批,以民政部名义给予命名表彰。
三、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这期间下发考评细则和办法,抓考评试点,并在适当时候举办考评学习班,培养骨干,掌握检查方法和统一考评标准,各地按照细则抓落实;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月底为考评、审批、表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向民政部推荐上报全国先进单位名单,民政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报部命名表彰的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并在适当时候以民政部名义表彰一批全国先进单位。
四、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吸收一定比例的文物、园林、党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五、备地应提高对开展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认识,考核评比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使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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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各地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各个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29项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做法,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六、乡镇烈士纪念建筑物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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