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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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部财策政曾部
文件
民优发[1994]3号警。招通卖::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国日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一九九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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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
栖性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一九九三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二
三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一九九三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五、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伽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购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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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月底以前向民政、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
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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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抚恤类别
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方特
等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方
伤残性质因战
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战公战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因因一
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
因
公
现行标准 1560 1440 1260 1170 1060 920 830 760 656 590 554 416 400 342
240 216 204 184
156 140
135 122
108 98 90.82
提高标准
680 660 600 570 560 330 320 310 200 190 186 120 116 100
210 204 170 158
132 128
96 92
66 62 42 40
单位:元
新标准 2240 2100 1860 1740 1620 1250 1150 1070 856 780 740 536 516 442
450 420 374 342 332 288 268 250 231 214 210 174 160 132 122
备注: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
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3,在职病残军人按本表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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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标准
居住地
“兰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
象
农村小城镇大中城市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50--55 60--65 6570
单位:元/月
病故军人家属
45--50 55—60 60-65
说明:表中所列各标准为全国统一基本标准,各地在执行
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
附件三
三红”牛活补助标准表(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26 278
120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