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优函[1994]117号 发布年份:1994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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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民优函19947117号

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十家属

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报告》川民政19937优82号)收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9927第103号令)发布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国务院一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所作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的规定,应属于企业招工的范围。企业录用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应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不相予盾。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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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40509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民优函[1994]117号_20260817_170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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