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通知

文号:桂政办[1994]116号 发布年份:1994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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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1994711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

管理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烈土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更好地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民族自尊、自信、自强精神,现将我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自治区保护单位和市、县保护单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我区广西烈士陵园、东兰烈土陵园已于1986年10月 1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确定为自治区保护单位的原则是:(-)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发生在我区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性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二)为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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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性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土纪念建筑物:(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列为自治区的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

报国务院备案。

列为市、县的保护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和维修。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

三、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

建扩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附:1、第一批列为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名单。

2、列为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式样及设置的具体说明。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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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批列为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

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1、百色起义烈士纪念碑(百色市) 2、红八军烈士纪念碑(龙州县)

3、李明瑞、韦拔群等百色、龙州起义烈士纪念碑

(南宁市南湖公园)

4、南宁市烈土纪念碑(南宁市白龙公园)

5、苏曼、罗文坤、张海萍烈士纪念碑(桂林市)

6、梧州市烈士纪念碑(梧州市) 7、朱锡晶烈土陵墓(玉林市) 8、桂平烈土纪念碑(桂平市) 9、贵港市烈士纪念碑

(含黄彰、谭寿林、董铨汉烈士塑像)(贵港市)

10、北海烈士纪念碑(北海市)

11、防城烈士陵园(防城港市防城区)

12、中越烈士纪念碑(防城港市东兴经济开发区)

13、防城城北烈土陵园(防城港市) 14、宁明烈士陵园(宁明县)

15、凭祥南山、匠止、法卡山烈土陵园(凭祥市)

16、龙州烈士陵园(龙州县) 17、崇左烈士陵园(崇左县) 18、靖西烈土陵园(靖园县)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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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那坡烈士陵园(那坡县) 20、田阳烈土纪念碑(田阳县)

21、巴马烈士陵园(巴马瑶族自治县)

22、中秋起义烈士纪念碑(贵港市) 23、劳五暴动烈士纪念碑(平南县) 24、临阳联队烈土纪念碑(阳朔县)

25、恭城烈士陵园(恭城瑶族自治县)

Y26、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兴安县)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七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

一、标志内容

1、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名称:

2、烈土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3、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公布日期:

4、标志设立机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日期。二、标志形式

标志一律采用横三、竖二比例的横匾式,其规格最小限度

为60×40厘米。可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规模,选择适当尺寸。

标志的文字一律采用经国务院批准最近发表的规范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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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字,用仿宋体或楷书、隶书,由左至右书写、镌刻。单位名称字数较多的可排列成两行。·

为了保持标志坚固耐久,一般采用石料等耐久质料制作。

字迹的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三、标志设置位置:

标志应设在明显易见的地方,可以镶嵌或挂于墙壁上,也

可以另加边框和底座,但要朴实大方,不宜过于繁锁复杂。

附标志式样一份。

标志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中秋起义烈士纪念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X年×月×X日批准公布贵港市人民政府文文年.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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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4080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通知-桂政办[1994]116号_20260817_170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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