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26-08-17 17: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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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厂1994715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有关问题的
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1993年12月28日《关于公布第二批
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第65条规定,取消“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通知见报后,在部队广大士兵及其家属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不少部队和地方民政部门以及兵役机关,来电来函反映意见,要求妥善解决这一一问题。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3日正式复函我部与总参谋部。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有关问题的复函》(T947财综字第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继续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落实工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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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
文件
(94)财综字第82号
关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总参谋部:
你们《关于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的<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第65条规定的意见》(民优函[19947107号)收悉。按照治理乱收费的统-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在《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公布取消了地方政府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亦即该通知取消项目的第65项。现就该项内容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该项取消的内容是指:地方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部门
通过一定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在税收上搞附加以及按销售收入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形式征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这样。不仅违反了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搞乱了税法,而且还影响了财政收入。因此,予以取消。
二、各地对农村农民应征入伍通过村提留、乡统筹解决优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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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征入伍由本企业、事业单位负担优待金的办法,仍可继续执行。
三、地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优函厂1995713号
关于组织好向优秀士兵家庭
送喜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优秀土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喜报。为配合全军部队搞好这一活动,现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喜报后,要登记造册,及时送达优秀士兵家
庭,不要拖延、积压。
二、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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