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桂发[1994]20号 发布年份:1994 其他政策

2026-08-17 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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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

桂发厂1994720号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广西军区政治部联系。

19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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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狂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振奋民族精神,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国防建设与其它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兵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

心,增强国防观念为重点,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为目的的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第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

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或人民武装部门共同领导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区)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管本实施办法的施行。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

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所

有公民和一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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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国防教育工作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统一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各有关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工协作,按地区、系统、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并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计划:

(二)监督、检查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表彰国防教育的

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

防教育先进经验:

(四)研究解决本辖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

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各级机关、宣传、文化、教育、人武部门和群众团

体,应当结合本职工作,承担国防教育的任务。

(一)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且把国防教

育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二)人民武装部和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人民防空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并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三)宣传、文化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

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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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群众性

的国防教育工作:

(六)各级党委机关报,广播、电视必须设立国防专栏(专题),有重点地宣传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线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活动。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国

防教育。

第九条驻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

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应当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重点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一一)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各级党校应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实行领导干部过“军事日”制度。自治区领导每年过“军事日”不少于一次,地(市)、县(市、区)、乡(镇)领导每年过“军事日”不少于两次。“军事日”由同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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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三)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结合每年整

组、征兵、训练以及重大活动、重大节日进行国防教育:

(四)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工技术学

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军训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普及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通过国旗、国微、国歌、军

旗、军微、军歌教育并且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二)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拥

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人民防空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三)通过每年庆祝“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6。

19”毛主席发表民兵工作要做到三落实纪念日组织国防事迹报告会、大型集会和阅兵,集中宣传新时期我国国防建设的思想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四章

第十四条中聘任: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国防教育的教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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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和国防科技知识或者一定的

军事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的教员。

第十五条国防教育的教育大纲和教材由自治区国防教

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编写和审定。

第十六条

和设施。

第十七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必要的国防教育基地、场所国防教育经费的来源: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所用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本

地财力列入财政预算;

(二)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其中中

学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用于国防教育设备、设施的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开支;

(三)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中开支: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五)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训练费中开支。

第五章

第十八条 20

奖励和处舞

对国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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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国防教育组织领导健全,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辖区内全民国防教育普及,重点对象的教育富有实效;

(三)干部、群众国防观念增强,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国防

后备力量建设成绩显著;

(四)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征集兵员无政治退兵,有驻军的

地区军民关系好,双拥工作成绩突出。

国防教育先进工作者的标准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国防教育事业:

(二)认真组织实施国防教育,教育方法灵活,效果好;(三)爱国拥军事迹突出。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一般由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织

实施。突出的典型由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对个别功绩卓著,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工作,自治区一般三年一次,地(市)、县一般两年一次。

第二十年

对违反此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由当地国防教育领导小

组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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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

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国

防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

原始文件:[OCR]_1994092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1994]20号_20260817_170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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