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民优发[1997]5号 发布年份:1997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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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公

部部

文件

民优发199715号

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

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15号)精神和《军人抚伽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官兵的伤亡抚恤及其

优待工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评残工作的审批权

限:义务兵分别由各总队后勤部审批:警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由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的后勤部门审批。凡被批准为伤残军人的,由批准机关填发民政部统一制作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残情医学鉴定和审批工作程序由公安部政治部参照中国

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御文兰、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革命烈士的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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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四)(五)项的,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第五条的,由民政部审批。

凡被批准为革命烈土的,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革命烈士通知书》、

《革命军人因公牺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伤残等级审批表》,由公安部政治部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规范式样制发、编号,报民政部备案。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优字200171号

文件

关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公牺性、病故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266

原始文件:[OCR]_19970107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7]5号_20260817_170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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