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民优函[1998]3号 发布年份:1998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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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民优函199873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

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栖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 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

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

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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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

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一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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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现行标准 3240 3080 2460 2330 2200 1430 1320 1230 960 880 840 628 608 526 526

单位:元/年

提高标准

300 300 300 300 30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新标准 3540 3380 2760 2630 2500 1550 1440 1350 1080 1000 960 748 728 646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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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附件二:

##汉人店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准居住地农村小城镇

大中城市附件三:

(从1998年1月1日起)

单位:元/月

烈属、因公栖牲军人家属

68—-73 78--83 83-88

病故军人家属

6368 73—-78 78--83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Ora 3

310

340

单位:元/月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30图

80

原始文件:[OCR]_19980108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_20260817_170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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