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复函
2026-08-17 17: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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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优函厂199874号
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复函
岑溪市民政局:
你局反映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区的优抚对象中,在一部分人具有双重身份,如有的
既是伤残军人,又是老复员军人:或是老复员军人,又是烈属:或是烈属,又是伤残军人等。对于这部分人,我们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提倡实行双重待遇。1989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曾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这类对象只享受抚恤补助较高的一种(红军除外)。当时,由于他们还较为年轻,大部分等级较低的伤残老复员军人或烈属老复员军人尚可耕种劳作,生活还不至于发生大的困难。随着年龄的增长,现在这部分人贫病交加,处境十分艰难,再加上国家现行的抚恤补助标准较低,如果不实行双重保障,这些人势必成为社会的特困群体,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同时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果你们有条件,可以给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享受双重待遇,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水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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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优发199975号
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厂1998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栖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 300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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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
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厂19981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共和国建国50周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
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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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程
#八有,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障)金标准表
爱国好,健特食喜天资禁(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嘴法
夹中常限分资,商管9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特离等
教有本
等
在
二等甲级三等艺级平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特第等
在
职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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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
因
公
因
病因战因公因战因
公
因因
战公
因战因公因、病
现行标准提高标准
3540 3380 2760 2630 2500 1550 1440 1350 1080 1000 960 748 728 646 646 600 570 500 460 450
6
1800 1800 1240 1240 1240 570 570 570 240 240 240
7152 152
134 134 400 400 300
国
300 300
新标准 5340 5180 4000 3870 3740 2120 2010 1920 1320 1240 1200 900 880 780 780 1000 970 800 76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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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标
准居住地农村
烈属、因公栖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
象
小城镇大中城市
附件三: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95-100 105--110 110-115
病故军人家属
90——95 100--105 105--1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50
330
90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