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复函

文号:桂民优函[1998]4号 发布年份:1998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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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优函厂199874号

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复函

岑溪市民政局:

你局反映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区的优抚对象中,在一部分人具有双重身份,如有的

既是伤残军人,又是老复员军人:或是老复员军人,又是烈属:或是烈属,又是伤残军人等。对于这部分人,我们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提倡实行双重待遇。1989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曾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这类对象只享受抚恤补助较高的一种(红军除外)。当时,由于他们还较为年轻,大部分等级较低的伤残老复员军人或烈属老复员军人尚可耕种劳作,生活还不至于发生大的困难。随着年龄的增长,现在这部分人贫病交加,处境十分艰难,再加上国家现行的抚恤补助标准较低,如果不实行双重保障,这些人势必成为社会的特困群体,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同时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果你们有条件,可以给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享受双重待遇,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水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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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优发199975号

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厂1998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栖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 300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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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

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厂19981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共和国建国50周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

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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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程

#八有,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障)金标准表

爱国好,健特食喜天资禁(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嘴法

夹中常限分资,商管9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特离等

教有本

二等甲级三等艺级平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特第等

职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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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

病因战因公因战因

因因

战公

因战因公因、病

现行标准提高标准

3540 3380 2760 2630 2500 1550 1440 1350 1080 1000 960 748 728 646 646 600 570 500 460 450

6

1800 1800 1240 1240 1240 570 570 570 240 240 240

7152 152

134 134 400 400 300

300 300

新标准 5340 5180 4000 3870 3740 2120 2010 1920 1320 1240 1200 900 880 780 780 1000 970 800 76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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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准居住地农村

烈属、因公栖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小城镇大中城市

附件三: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95-100 105--110 110-115

病故军人家属

90——95 100--105 105--1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50

330

90 315

原始文件:[OCR]_19980227关于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双重待遇的复函-桂民优函[1998]4号_20260817_170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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