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中办[1998]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通知

文号:民优函[1998]78号 发布年份:1998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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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优函厂1998778号

关于认真落实中办1998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革命烈十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宣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812号,以下简称中办2号文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办下发的第一个全面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革命文物工作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办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其所提出的方针政策和要求,不仅对于做好革命文物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对于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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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安葬和褒扬献身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烈土而修建的具有永久纪念性的特殊建筑设施。这些建筑物真实地记录了不同革命历史时期无数革命烈士英勇奋斗、前赴后继的英雄事迹,展示了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涵,是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公民的重要基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和各级领导责任制;要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主线,继续抓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作为民政部门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程,抓出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革命烈土纪念建筑物建设事业发展方向,制订革命烈土纪念建筑物建设长远发展规划

我国的革命烈士纪念建设物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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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筑设施,除了纪念、祭奠革命烈土的特殊功能外,还具有丰富的社会功能。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的文化精品,以崭新的面貌、优质的服务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是今后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都要在1999年年底前,按照这一一发展方向制订出长远发展规划,特别是准备进行维修和改造建设的单位,首先要把长远发展规划制订出来,以便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制定近期的维修和改造建设方案。规划设计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原则,敢于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突出多功能,着眼现代化,提高文化含量和艺术品位。规划设计方案要经过反复论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搞好全面普查和革命文物鉴定确认工作,加强资源管

理,提高宏观指导能力

革命烈士纪念建设物是一一项对资源依赖性较强的工作。

加强对史料、革命文物、纪念建筑设施和房地产等资源的保护管理是烈士褒扬事业在新形势下谋取新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最基本条件。根据中办2号文件要求,今年要对全国的革命烈士纪念建设物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对全国革命烈士纪念建设物分布、保护情况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固定资产、机构编制、人员状况和经费管理等情况获得准确资料,为宏观指导提供依据。普查以各保护单位自查为基础,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对没有设立保护机构的纪念建筑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普查要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填写规范,各地汇总后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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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份前将普香结果和具体做法书面报民政部(普香表另发)。践跑好轮量宝金铺雅

,革命文物作为中国革命斗争史的载体之一,其价值是非直观的。对革命文物进行鉴定确认的目的,就是判明它的真伪,揭示它的价值,并最终实现其社会,经济效益。民政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对民政系统国家馆藏革命文物的鉴定确认工作。这项工作专业性强,程序繁杂,任务艰巨。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投入。“,

四、争取多渠道投人,抓好保护维修工作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属国家兴办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保证经费投入,是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维修工作的物质基础。各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大多始建于四、五十年代,破损状况严重,维修改造任务艰巨。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按照中办2号文件关于“对政府兴办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建设,应给予经费保证”的要求,抓好落实。在制订保护维修计划时,要认真研究确定抢救维修和呕待保护的重点项目,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规范维修补助经费分配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运用国家优抚事业政策、文化经济政策等相关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多渠道投入体制。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也要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新路子,不断提高自我投入、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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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

五、强化管理,提高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整体

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贯彻1997年民政部牡丹江会议精神,通过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监督等管理机制,保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按照既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有序运行:要搞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的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要下功夫抓好陈列展示,增强时代气息,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宣传展览效果。

要选配政治强、业务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要通过培训、自学、引进人才等手段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讲解员的素质,把革命烈土纪念建设物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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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80414关于认真落实中办[1998]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通知-民优函[1998]78号_20260817_171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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