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定烈属扫墓时间的函

文号:厅办函[1998]104号 发布年份:1998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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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厅办函19981104号

关于商定烈属扫墓时间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云南省民政厅:

近两年,人大代表多次提议应统一烈属祭扫对越自卫还

击作战烈士墓的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曾专文请示(桂政报1997181号)。为进一步做好烈属扫墓接待工作,加强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烈士墓的管理,决定自1999年起,每 5年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烈属到广西、云南扫墓一次,并由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的烈属给予适当补助。请你省、区就统一一烈属扫墓时间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尽快报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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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80622关于商定烈属扫墓时间的函-厅办函[1998]104号_20260817_171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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