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1998]39号 发布年份:1998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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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优字厂1998739号

关于提高全区特、一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的精神,结合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28元213元,分别调整提高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5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由其工作单位负责。

上述人员提高护理费标准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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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80910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桂民优字[1998]39号_20260817_171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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