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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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狂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财199977号
文件
关于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
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市、县民政局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厂199817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现将有关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扩大到100%,各市、县应及时给未享受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发给定补证。
二、月定补标准按抗日时期、解放战争、建国以后入伍先后为:农村的分别提高到54元、52元和50元;城镇的分别提高到64元、62元和60元;区辖市的分别提高到74元、72元、 70元。属孤老的,相应增发50%定补金。
三、提高定补标准和扩大定补面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的办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部分财政困难县所需的经费,在自治区制定19992000 年转移支付方案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今后定补标准要做到减员不减钱,用于提高定补标准。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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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从1999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面和定补标准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所需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9975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
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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