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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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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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
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
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的提高75元、60元、40元、35 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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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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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伤、残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324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病
现行标准 380 360 340 300 280 270 220 200 170 160
提高标准
75 75 75 60 60 60 40 40 35 35
新标准 455 435 415 360 340 330 260 240 205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