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凤山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复

文号:桂政函[1999]196号 发布年份:1999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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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函厂19997196号

关于同意将凤山烈士陵园列为

自治区烈土纪念建筑物

保护单位的批复

凤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把凤山烈士陵园升为自治区保护单位的

请示》(凤政报厂19997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凤山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区烈土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二、凤山烈士陵园烈为自治区保护单位后,由你县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保护和维修。所需经费,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民厂19867优 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通知》(桂政办[19947116号)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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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19991203关于同意将凤山烈士陵园列为自治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复-桂政函[1999]196号_20260817_171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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