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7 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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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部
民政部财
政
文件
民发【20007133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 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 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 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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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
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栖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
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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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
特
在
等等
二等甲级二等艺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特会
等
在职
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因战
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
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战公战公病
因
战
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
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
现标准 5340 5180 4000 3870 3740 2120 2010 1920 1320 1240 1200 900 880 780 780 1000 970 800 760 750 455 435 415 360 340 330 260 240 205 195
提高标准
660 660 600 600 60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150 150 150 150 180 180 180 180 18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单位:元/年
新标准 6000 5840 4600 4470 4340 2480 2370 2280 1680 1600 1560 1050 1030 930 930 1180 1150 980 940 930 515 495 475 420 400 390 320 300 265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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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性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标居住
对
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准地
农村小城镇大中城市
附件三:
115-120 125-130 130--135
病故军人家属 110-115 120--125 125--13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500 328
370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