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6-08-17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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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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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
铁睿,评选命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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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市辖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资园
根据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评选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活动的建设”的精神,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陆兵同志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工作暂行规定》颁发你们,以此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衡量各地双拥工作成就的重要标志,望各地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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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双拥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量化标准考评办法》(以下简称《量化标准考评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实施细则》、《量化标准考评办法》和《暂行规
定》一并施行。
第三条自治区每届双拥命名时,分别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双拥达标城(县、区)双拥先进城(县、区)、双拥模范城(县、区)”。
第四条
发生重大军民纠纷的,不能参加双拥“达标、先
进、模范城(县、区)”的评选活动。
第五条、双拥“先进、模范城”候选单位为地级市的,其所
辖区必须都是双拥达标区。
第六条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以《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为标准,以《量化标准考评办法》的双拥“量化分数”为依据,进行逐条逐项量化评分,以量化所得基本分为主,以加分分数为辅,从高分往低分划线来考核。双拥“量化基本分数”(拥军优属部分占60%,拥政爱民部分占40%)达到80 分至90分的为双拥达标城(县、区)候选单位;达到91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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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分的为双拥先进城(县区)候选单位,达到96分以上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候选单位。,东
第七条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采取分级、分层次检查验收,统一审核、审批的办法;
(一)双拥达标城(县、区)候选单位由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申报,由自治区双拥办进行抽查验收和推荐,经自治区双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核,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双拥达标城候选单位为地级市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由自治区双拥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和推荐,经自治区双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核,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双拥先进城(县、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候选单位由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由自治区双拥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和推荐,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审批。
(四)为保证检查验收和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检查验收组应将检查工作综合情况向受检市(县、区)进行讲评。
第八条双拥达标城(县、区)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匾和荣誉证书;双拥先进城(县、区)、双拥模范城(县、区)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的名义发布命名决定,并召开命名大会,颁发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九条双拥“达标、先进、模范城(县、区)”不搞终身制,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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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和需要确定每届双拥先进、模范城(县、区)命名名额,按照规定名额和候选单位所得的量化分数,从高分往低分依次排序的办法评选出候选单位。
双拥达标城(县、区)原则上不作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双拥“量化分数”是一个市(县、区)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量化”反映,自治区推荐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候选单位时,“量化分数”将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条件,以保持自治区双拥命名活动与推荐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候选单位工作之间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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