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2026-08-17 1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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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狂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优字200171号
文件
关于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公栖性、病故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5号)有关规定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民政厅将不再审批发放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性、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而改由区直机关各部门直接发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栖性,需经单位组织或人
事部门批准和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同意。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机
关事业编制人员因公牺性、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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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性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统一由各单位向自治区民政厅领取,并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
四、抚恤金政策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00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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