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可否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1)177号 发布年份:2001 养老保障

2026-08-17 1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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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于部死亡后其家属可否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的复函

民办函【2001】177号

2001年10月12日

福建省民政厅:

你省《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可否享受病故军人待遇的请示》(闽民优【2001)3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生前保留军籍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没有保留军籍的,则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有关规

定办理。图富写不。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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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11012民政部办公厅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可否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的复函-民办函(2001)177号_20260817_173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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