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补对象户口迁移后如何办理定补待遇的复函

文号:桂民优字[2001]37号 发布年份:2001 优抚优待

2026-08-18 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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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优字2001137号

关于定补对象户口迁移后如何办理定补待遇的复函柳州市民政局:

你局优抚科《关于定补对象户口迁移后如何享受定补待遇的请示》悉。根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此问题应按这一原则办理,即:定补对象户口迁移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定补。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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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11109关于定补对象户口迁移后如何办理定补待遇的复函-桂民优字[2001]37号_20260818_090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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