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函〔2001)5号 发布年份:2001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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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优函(2001】5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6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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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发(2001)60号

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栖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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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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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特 等

在职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因战

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

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战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

因病

因因因因

战公战公

6

现标准 6000 5840 4600 4470 4340 2480 2370 2280 1680 1600 1560 1050 1030 930 930 1180 1150 980 940 930 515 495 475 420 400 390 320 300 265 255

单位:元/年提高标准

1000 1000 800 800 800 420 420 420 260 260 260 130 130 120 120 320 320 220 220 220 85 85 85 80 80 80 60 60 55 55

新标准 7000 6840 5400 5270 5140 2900 2790 2700 1940 1860 1820 1180 1160 1050 1050 1500 1470 1200 1160 1150 600 580 560 500 480 470 380 360 320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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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居住地

农村小城镇大中城市

附件三

对象

烈属因公牲军人家属

135-140 145-150 150-155

单位:元/月 

病故军人家属

130-135 140-145 145-1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59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50 7

单位:元/月

红军失散人员

120

原始文件:[OCR]_2001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优函〔2001)5号_20260818_090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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