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优字(2001)7号 发布年份:2001 优抚优待

2026-08-17 17: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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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

桂民优字(200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各地、市、县(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颁发以来,我区优待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义务兵服满两年现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即士官),不能转为士官的即退出现役,不再有义务兵超期服役的现象。为此,今后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两年优待制,超过两年的,不管其是在军校读书或是因其它原因滞留部队的,其家属应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关于才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时户口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给:在职青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其入伍时档案工资年薪的70%发给,如所在单位严重亏损,破产而无力发放优待金的,其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给。

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领取抚恤补金后,生活仍达不到当地群众人均收入水平的,由发放其抚恤补助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四、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45号文件规定,切实按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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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发给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待金,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希望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保持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促进我区优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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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桂民优字(2001)7号_20260817_173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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