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2)52号 发布年份:2002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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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52号

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如何抚恤的请示》(鄂民政函【2002)41号)收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千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3.未再就业。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

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4.对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在原伤残证备注栏目中注明,

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从第二年起改发伤残抚恤金。

对不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对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只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上报人数时,要将改领对象列入享受伤残抚恤金栏目。

四、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改

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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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2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52号_20260818_164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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