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关于对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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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116号
关于对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等、一等伤残
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人都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社保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特、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如何发放问题
的请示》(民优函(2002)1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具业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关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的规定,在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发放途径发生变化时,所在单位也必须对其负责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在没有新规定前,凡已明确将护理费一并交社保部门发放并与社保部门协商一致的,可改由社保部门按原标准发放护理费,否则,仍由所在单位继续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在这部分人员的护理费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以离退休费已不再由本单位发放为由,拒绝承担其护理费发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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