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关于给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通知
2026-08-18 16: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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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國
民政厅文件桂民发(2002)222号
关于给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
根据今年2月28日民政部给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1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领伤残抚恤金的条件
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3、政府不再安排就业;
凡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
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
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香查
3、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民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对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在原伤残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加盖印章,从第二年起改发伤残抚恤金。
对不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
并通知申请人。
三、对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只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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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在统计上报人数时,要将改领对象列入享受伤残抚恤金栏目,同时在伤残保健金栏目中将这些对象注销。
四、对目前已失业的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申报工作,各地、市务必于10月31日以前完成,并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对此后失业的伤残军人,要按程序及时做好改发伤残抚恤金的各项工作,做到申请一个,审查一个,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改
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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